近日,浙江省发改委、经信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《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》,该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。
根据方案,到2020年,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、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,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。
方案强调,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禁止在化工园区(化工集聚区)外新建、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,限制化肥、电石、烧碱、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,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,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。
方案要求,2020年底前,建立健全化工园区(化工集聚区)综合评价指标体系,实施分类管控。经充分评估论证,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化工园区(化工集聚区)可适当扩容。对不符合要求的,取消化工园区定位。 |